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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才愿意结婚怎么办?结婚以后女方要求房产证加名字怎么解决?

来源:网络 媒体:武汉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8-19 22:48:13
摘要:女方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才愿意结婚怎么办?结婚以后女方要求房产证加名字怎么解决??现在有很多即将准备结婚的恋人都会选择买一套新房,毕竟结婚必须要有房子,没有房子的婚姻也没有足够的安全感。 一般买房的都是男方,女方在结婚前也会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自
女方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才愿意结婚怎么办?结婚以后女方要求房产证加名字怎么解决??现在有很多即将准备结婚的恋人都会选择买一套新房,毕竟结婚必须要有房子,没有房子的婚姻也没有足够的安全感。
 
一般买房的都是男方,女方在结婚前也会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如果不加名字就不结婚了,那么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合理呢?
 
 
我们先来看一位女生的例子:这位女生说她和男朋友谈了两年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在准备结婚的时候,女生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男方的家里不同意。
 
女生很迷茫,不知道这个婚到底要不要结。我认为根本没有什么可迷茫的,第一,如果买房的钱你家也有出一些,那么加你的名字是应该的。
 
第二,如果你家没有出钱,买房的钱是男方家全额出的,那你又有什么理由让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呢?
 
 
有些女生肯定会觉得:他如果真的爱我,为什么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加上名字对婚姻也是一种保障啊。
 
对这些女生的想法我真的不敢苟同,因为即使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该离婚的时候还是会离婚,根本不能阻挡或是挽留。
 
而且新的婚姻法规定了,男方婚前买的房产,女方如果一分钱都没有出,即使加上名字了,离婚时房产也是归男方所有,女方是没有任何资格分到房产的。
 
 
因此,我奉劝那些要用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作为考验男方的女孩,做事请三思,别到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于要不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这个问题,有一位女网友是这样回答的:如果男朋友家付的首付,也不需要我以后跟着还房贷。
 
那么不写我的名字也无所谓,但如果要我也承担还房贷,却不写我的名字,我是不愿意的。既然我也参与了还房贷,这里面就有我的钱。
 
 
凭什么不写我的名字?即使以后离婚了,我也有权分割房产。房产证上写不写女朋友的名字,本身也是考验男人是不是真的爱女朋友。
 
会不会一心一意的对她好下去,如果连这个也要犹豫,这婚要不要结?我也要认真考虑一下。结婚谁都会面临以后离婚的风险。
 
如果都想着自己的利益得失,那么这婚也就不用结了,因为结了也会离婚,到时候不仅耽误了两人的青春,还伤害了孩子。
 
 
对这位女网友的说法我是很赞同的,就如女网友说的这样,如果房子的贷款需要女方一起承担,就必须加上女方的名字。
 
这不仅是为了给女方一个保障,也是真爱女方的一个表现,毕竟女方嫁给你,不仅要和你一起承担房贷,还要为你生儿育女,照顾你的父母。
 
 
如果你连在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都不愿意,你又有什么资格说对女方是真爱呢?结婚本就不需要那么多的算计,只要多为对方考虑一下。
 
两个人就可以开开心心的结婚了,婚后还能和和美美的过日子,但你却不愿意为对方考虑,只是考虑自己的得失,那么结婚的意义在哪儿呢?


敲黑板说重点:

如果男方觉得离了这种女人无法生活的话就按照她的意愿加吧。但在房屋产权证上加另一方名字之前,建议做这两件事项当中的任意一件事:

1、跟自己的父母签署一份借款合同,并且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在借款合同内容中一定要标注债务人(子女)如果离婚时不偿还债权人(父母)的债务时,将不动产作为抵偿债权人的债务。

2、到房管局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将新婚房屋设置父母的居住权。这样的话,就算是子女日后离婚了,只要父母在居住权的法律效力就存在,这套房产还是无权处置。
3、房屋公正。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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