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最受伤的是孩子,不管多大都有。 对孩子的影响,或深或浅,或长或久,但都会一直存在着,从情绪到价值观。当然,如果夫妻感情不好,为了给孩子一个体面,勉强维持而内战不断,或许孩子受到的伤害更深。 当断则断。
1、哺乳期内的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以及《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44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吸毒、赌博等品行不端或患有恶疾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45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原则裁决。 《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46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特别情况对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影响 (1)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2)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继子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4)收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5)多子女 对于有两个以上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子女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因素考虑。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最后看一下《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